限制購房者行使合同的單方解除權,加大購房者解除合同的損失  某樓盤購房合同補充協議的約定為:商品房項目變更規劃、屏東房賣屋屋設計的,開發商應當書面通知購房者。購房者有權在開發商發出通知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解除合同的書面答複。……購房者要求解小型辦公室除合同的,應配合開發商辦理相關合同解除手續,開發商應在購房者解除合同並辦理完畢相關手續之日起90天內退還已付購房款,解除室內裝潢合同及辦台東房屋 理相關手續的費用由購房者承擔。  律師破解:該條款的“霸王點”有三個:  1.將購房者單方解除權的行使租屋期限嚴格限制為:開發新竹房屋 商發出通知之日起15日內。而房管局示范文本對該期限未作規定。  2.將開發商向購房者退還購房負債整合款的期限規定為:購房者解除合同並辦完相關手續之日起90天內。與房管局示范文本規定的“開發商在收到購房者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seo30天內退還購房款”相比,大大延長了開發商退款的期限。  3.免除了開發商向購房者支付利息、違約金並賠償損失的義務,並且規房地產定解除合同引起的費用由購房者承擔,與房管局示范文本相比,台南房屋免除了開發商的違約責任,使得購房者無法向開發商索賠。 酒肉朋友 維權建議:購房者簽約時要謹慎審查關於合同解除的條款,尤其注意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、新成屋 退款期限、利息以及違約金等烤肉內容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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